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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居住证不再设有效期 每年签注一次可继续使用

发布时间:2017/2/4 阅读量:650
  根据2016年12月1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条例修正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主要包括四个大的方面:
1、申领《云南省居住证》由义务变为权利
即: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可以按照个人意愿选择是否申领《云南省居住证》。
2、申领《云南省居住证》条件发生变化
即:流动人口需居住满半年,且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可自愿申领《云南省居住证》。
3、取消《云南省居住证》有效期
即:《云南省居住证》不再设有效期,持证人每年对证件进行一次签注即可继续使用。
4、增加持证人享有的公共服务和权益
即:可凭《云南省居住证》在居住地换(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个人因私出入境证件。
此外,本次修正还免去了持证人补领《云南省居住证》所需缴纳的工本费。
申领条件及证明材料
居住满半年
  申领《云南省居住证》,需在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已居住满半年但未办理暂住登记的,可凭居住情况辅助证明材料补办暂住登记,暂住登记起始日期以证明材料记载日期为准。居住情况辅助证明材料包括:
1.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证明;
2.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凭证;
3.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4.加盖人社部门劳动合同备案专用章的劳动合同;
5.工商营业执照(需为法定代表人);
6.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连续就读证明材料。
居住地址
申领《云南省居住证》的居住地址以在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地址为准。补办暂住登记的,应当提供以下居住地址证明材料之一: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3.购房合同;
4.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
稳定就业
在居住地稳定就业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工商营业执照;
2.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
稳定就读
在居住地稳定就读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学生证;
2.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证明材料。
领证方式

  目前,流动人口需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相片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云南省居住证》,下一步,云南省公安厅将进一步拓宽领证渠道。

注:此文来源于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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