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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 20日起可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发布时间:2018/6/21 阅读量:529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消息,6月20日起,支持港澳台同胞在昆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同胞,在住房公积金方面将与昆明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政策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6月20日,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在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其中称,凡在昆明市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聘用)关系的港澳台同胞,在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单位可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到所属的分中心、管理部为港澳台同胞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为港澳台同胞缴存住房公积金。

《公告》明确,港澳台同胞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方面,缴存基数为港澳台同胞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月缴存额=港澳台同胞本人的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按元计算)+单位给予的同等金额补助,缴存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港澳台同胞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于每年6月30日结息,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新参加工作的港澳台同胞,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本人当月工资。单位新调入的港澳台同胞,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港澳台同胞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社保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

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比例与所在单位相同,同一单位职工执行相同的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的缴存基数,自登记缴存的次年起,每年审核调整一次。核定后的缴存基数,从当年1月1日起执行。

在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面,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可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分中心、管理部及云南省省级职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及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

此外,港澳台同胞发生工作单位变动的,住房公积金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移手续。如需办理的港澳台同胞可通过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等相关信息及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注:此文来源于昆明信息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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