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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电动车施行新规 横过机动车道要下车推行

发布时间:2018/7/3 阅读量:530

7月1日起,与昆明市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开始实施。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须登记挂牌方可上路行驶,电动自行车载客经营将被罚。

据了解,昆明的机动车保有量已达259.6万辆,驾驶人达303.5万人。交通拥堵、交通事故、交通违法、交通不文明行为日益突出。电动车、渣土运输车、老年代步车等重点车辆管理亟待规范。

交管部门表示,此次《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实施,对解决突出问题,推进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防控和城市交通拥堵综合治理,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骑电动车这些规则你得看看!

未经登记不得上路

《条例》明确,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及登记制度。进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最高时速、电机功率、电压、制动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未列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道路上行驶。

销售未列入产品目录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车辆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车辆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横过机动车道要下车推行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停车让行或者主动避让;车辆制动失效或者横过机动车道时下车推行;驾驶电动自行车转弯、变更车道、靠边停车时减速慢行,并提前开启转向灯或者鸣喇叭。

平衡车、滑板车不得上路

不得在城市道路上使用电动平衡车、沙滩车、轮滑、滑板车、儿童自行车等运动娱乐和滑行器具。

电动车非法载客最高罚款500元

驾驶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再次被查获的,对电动自行车予以收缴后销毁。

电动车只要不“规矩”就罚50元

如果未按规定登记,未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违反交通信号灯或者不服从交通警察、交通协管员指挥、管理的;

逆向行驶或者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桥及立交桥上层、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区域的;

在设置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驶入机动车道的;在人行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以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加装遮阳伞、雨篷或者使用高分贝喇叭、音响等设备;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等行为,电动车驾驶人将被处50元罚款。

开车这些事情千万别忽视!

◆10起以上违法未处理扣留行驶证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存在10起以上交通违法未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行驶证,处理完毕后,发还机动车行驶证。 

◆替代他人记分罚款2000元以下 

● 他人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替代他人记分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 介绍替代记分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个人举报交通肇事可获奖励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道路交通违法及交通肇事行为进行举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提供的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后,可对违法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对驾驶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予以奖励。

◆以下情形将罚款100元 

● 安装、增设灯光装置 

● 在车窗上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 不按规定上下乘车人 

● 未按信号灯依次进入待转区等待 

● 向车窗外抛洒物品、吐痰

第一项、第二项还要扣留机动车行驶证,责令当事人在限定时间内拆除灯光装置、镜面反光遮阳膜,符合规定后发还。

◆这些行为将罚款200元 

● 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武警号牌车 

● 驾照等过期驾驶 

● 在禁行的道路上行驶 

● 骑线行驶 

● 占用快速车道低速行驶

注意:对公交车专用道,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在交通警察的指挥下,才可以借道行驶。(云南网 记者杨之辉)

注:此文来源于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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